解除收养登记
发表时间:2017-09-20? 文章来源:市民政局
  受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

  4、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

  5、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6、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复印件。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受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照片、证件和证明材料。

  当事人提供的收养登记证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2、向当事人讲明收养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解除收养关系意愿以及对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内容的意愿;

  4、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参照本规范第十五条的相关内容填写《解除收养登记申请表》。

  5、将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用程序,并进行核查;

  6、复印当事人的身体证件、户口簿。

  7、收养登记员要分别询问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的人。

  8、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填写《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颁布解除收养关系在步骤:

  1、核实当事人姓名和解除收养关系意愿;

  2、告知当事领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后的法律关系;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应当按指纹。

  “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收回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遗失应当提交查档证明;

  5、将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一式两份分别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并宣布:取得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收养关系解除。

  6、收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对于虚假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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